为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民政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同时废止。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办法》适用于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评比表彰活动是指社会组织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对贡献突出的个人、集体给予表彰,以及对具有示范意义的成果或作品进行评选评奖的活动。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发挥激励示范引领作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评比表彰活动实施项目清单管理,遵循科学设置、严格审批、总量控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和非营利性。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由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管理,建立项目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宜公开项目除外);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会同相关部门管理。
二、严格设立条件,保障项目质量
《办法》规定,申请设立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同时具备多项条件,包括:遵纪守法、运作规范;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独立会计核算和必要经费;最近两年年度检查合格(年报正常参加),评估等级为4A及以上;最近三年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最近五年未因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受到处理处分等。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还应当听取党组织意见。
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三、规范审批程序,实行清单管理
《办法》对评比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撤销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流程。全国性社会组织按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三月底前向民政部提出申请。民政部受理后会同有关机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作出批复。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表彰项目总量管理,参照以上程序审批。
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的评比表彰项目每年进行集中审核。
四、严格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公开透明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制定方案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发布通知并向社会公开;采取自主申报或推荐方式开展推荐评审;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核查评选对象资格,涉及企业、事业单位、境外机构等情形须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奖章、证书;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评选结果备案。
五、明确禁止情形,划清行为红线
《办法》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作出多项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2、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3、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委托其开展评比表彰;
4、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5、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6、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7、严禁以评比表彰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
8、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9、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同时,《办法》强调,对获得表彰的个人发放奖金应根据表彰层级、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标准,获得表彰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六、强化监督管理与违规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整改并公开曝光,相关情形纳入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参考。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并纳入信用记录。申报时弄虚作假、连续两届未开展或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撤销项目,被撤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由负责人管理权限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情节严重的可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并列入不适宜担任负责人名单;违纪违规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明确例外情形,避免“一刀切”
《办法》同时明确了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包括: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文艺评奖、宣传选树及新闻媒体评奖活动(由中央宣传部规范管理);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由科技部规范管理);国际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按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开展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通报表扬等活动。
八、加强对违规评比表彰的宣传管控
《办法》特别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冒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对违规评比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由宣传和网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此次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评比、乱收费、铺张浪费等现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社会组织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评比表彰活动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务实高效,更好发挥激励示范引领作用。
来源:民政部